1、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第一條第一條為切實落實 “經營專業化、 決策科學化、 管理規范化” 的總體要求,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條本條例所指專業委員會包括投資、預算、招投標、專業會審及人力資源等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條受集團總裁辦公會議委托, 各專業委員會分別對所負責的集團有關項目投資、費用預算、設計、工程、人力資源等方面的重大事項進行聽證審核工作,并行使決定權 。第四條第四條各專業委員會的職責一、 投資委員會負責集團所有投資項目的投資機會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聽證審核工作;二、預算委員會負責審核集團各中心、子公司年度、月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以及總額超過五萬元(含五萬元)人民幣的計劃外費
2、用支出;三、招投標委員會負責集團有關設計、工程、材料設備等招投標方面的審核工作;四、 專業會審委員會負責集團有關設計、 施工、 營銷策劃等方案的審核工作;五、人力資源委員會負責集團重大人事政策、各部門崗位編制的審定、重要崗位 (副總或副總工程師以上) 的聘任、 考評及解聘工作等方面的聽證審核工作。第五條第五條各專業委員會的成員人選由集團總裁辦公會議確定。 委員會成員應包括:集團決策人員,各領域的專家,有經驗的管理人員。 “委員會”委員可以是集團內部人員,也可以是外請的專家。第六條第六條專業委員會的議題,可由下列人員提出:一、總裁辦公會議成員;二、總經理聯席會議出席人員;三、業務部門負責人;第七
3、條第七條各專業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其日常工作分別由集團各中心負責。具體為:投資委員會、預算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財務中心負責;招投標委員會以及涉及設計、 施工等專業會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設計工程中心負責;營銷策劃的專業會審的日常工作由企業發展研究中心負責;人力資源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管理中心負責;第八條第八條各專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包括會議議題匯集,會議準備、會議記錄及會議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管等。第九條第九條各中心須將有關議題匯集、整理后,提交總裁辦公會議審定是否需要召開專業委員會會議。第十條第十條 各中心必須在專業委員會會議召開前七天,將與議題有關的材料送交各委員手中。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各中心必須在會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會議紀要提交集團總裁審定。第十二條第十二條本條例由集團管理中心負責修訂和解釋。第十三條第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