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一條總則為規范集團項目管理活動和投資行為,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管理范圍界定一、本辦法所指項目為:1、開發項目;2、代建項目;3、聯建項目;4、改建項目;5、企業兼并、收購項目;6、大型市場調查、營銷公關活動策劃項目;7、大型工程、材料設備招投標活動;8、定期或非定期舉行的大型會議等。二、依據具體情況,可擴大項目管理的范圍。第三條第三條管理體制一、集團所有項目歸集團管理中心統一管理;二、集團成立非常設項目決策委員會,負責對集團所有投資項目的終審。該委員會主任由集團總裁(或指定代表)兼任,其他人員由集團各相關中心、子公司的負責人出任,集團管理中心負責牽
2、頭、組織。第四條第四條項目管理程序一、項目立項1、凡集團備選項目,均應向集團管理中心提出立項申請,填寫立項申請報告,經集團管理中心報集團總裁辦公會議批準后方可立項;2、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每個項目須選(指)定一位項目經理;3、項目經理負責組建項目組,可委托集團各相關單位選派項目組成員;二、項目可行性分析依據項目可行性分析工作規范,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對項目中所涉及的人員、技術、財務、法律、時間等因素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綜合報告;必要時可提出項目專題研究報告。三、項目篩選和評估由集團管理中心負責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人員)對項目進行篩選和評估,并提出評估意見,報集團總裁辦公會議(或項目決策委員會)
3、審批。四、項目實施1、凡經集團總裁辦公會議(或項目決策委員會)確認的項目,均須以任務書的形式下達給負有執行職責的公司、部門負責實施;2、集團管理中心負責項目任務書的下達;3、執行項目的公司或部門負責實施項目全過程的監管。五、項目事后評價和總結1、由具體負責執行的公司或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寫出總結報告;2、 對已完成項目由集團投資中心負責組織專題總結研討會以作出整體評價;第五條第五條項目經理的權利與義務一、項目經理全權負責項目論證的全過程;二、項目經理對項目成員有舉薦權、請辭權、項目論證費使用權、項目物資采購建議權和使用權;三、項目經理對項目論證質量和結論負有一定的連帶責任。因項目經理個人失誤或人為虛假造成的損失應予以賠償;第六條第六條項目經費管理一、集團為項目論證提供一定經費,項目立項被批準后,項目論證小組提出經費預算,經集團投資中心審定后,按項目計劃安排撥付前期論證費;二、項目經費的使用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