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電算化系統管理制度會計電算化系統管理制度(草案)一、一、電算化系統操作管理制度電算化系統操作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系統使用管理系統使用管理第一條第一條為保證會計電算化系統的安全可靠運行, 必須對系統的操作使用做出嚴格的控制。第二條第二條在會計電算化系統投入運行前, 由系統管理員(可由部門經理兼任) 確定本電算化系統的合法有權使用人員及其操作權限, 并記錄備案。運行中需要增減使用人員, 按同樣手續辦理。第三條第三條對各使用人員明確劃分使用操作權限, 形成適當的分工牽制, 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第四條第四條本會計電算化系統原則上專機專用, 謝絕無關人員使用機器做其他工作。第五條第五條任何人員不得直接
2、打開數據庫文件進行操作, 不允許隨意增刪改數據、原程序和數據庫文件結構。第六條第六條出納人員不允許進行系統性的操作。第七條第七條操作人員應嚴格在規定范圍內對系統進行操作,負責數據的輸入、運算、記帳和打印有關帳表。第八條第八條存檔數據、軟盤、 帳表和文檔資料等由系統管理員按規定指派專人統一復制、核對和保管。第九條第九條系統管理員必須做好日常檢查監督工作, 發現不規范使用應及時制止, 并采取措施避免同樣情況再次發生。第二章第二章上機操作規程上機操作規程第十條第十條操作人員必須是合法有權使用人員, 經過培訓合格并經系統管理員正式認可后, 才能上機操作。第十一條第十一條操作人員上機前應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3、, 盡量減少占用機器時間,提高工作效率。第十二條第十二條操作人員的操作密碼應注意保密, 不能隨意泄露, 密碼要不定期變更。第十三條第十三條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操作權限操作, 不得越權或擅自上機操作。第十四條第十四條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憑證輸入數據, 應保證輸入的數據與憑證數據的一致性。已輸入計算機的數據,如在記帳前發現差錯,可按憑證進行修改,如在記帳后發現差錯,必須另作憑證,以紅字沖銷糾正。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每次上機工作完畢后都要作好工作備份。為防止發生意外事故,重要財務數據每月備份一次, 一式兩份。 備份的數據軟盤, 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第十六條第十六條在系統運行過程中, 操作人員如要離開工作現場, 必須在離開前退出系統, 以防止其他人員越權操作。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任何人如有偽造, 非法涂改變更, 故意毀壞命令程序、 數據文件、帳冊、軟盤等行為,依照會計法 ,將受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