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減少 xx 住宅集團(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的資產損毀,避免資產流失,規范固定資產的使用與管理,依據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一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機器、機械、交通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相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二是指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 但單位價值超過 2 千元以上及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物品;外單位贈送或移交給集團的符合本條規定的資產,亦為本集團的固定資產; 集團固定資產衍生的孳息或附屬物等, 符合本條規定的, 亦為集團固定資產。第三條第三
2、條集團固定資產實行兩級管理, 由集團管理中心與財務結算中心共同負責。 管理中心為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財務結算中心為固定資產財務管理部門。一級管理是指管理中心、 財務結算中心對集團本部固定資產的直接管理及領導、 監督各子公司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其固定資產進行的管理;二級管理是指子公司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在集團管理中心和財務結算中心的指導下對其固定資產進行的直接管理。第四條第四條集團固定資產的購置、使用管理、報廢、清理,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第五條第五條集團固定資產必須及時辦理相應的財產保險。第六條第六條員工有義務保護、 維護集團資產不受侵害。集團固定資產受到侵害時,集團有權對侵害人
3、要求賠償,情節嚴重時,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第二章第二章固定資產的購置固定資產的購置第七條第七條集團總部固定資產的購置,由管理中心統一負責。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書面申請,由管理中心按月或季提出計劃,報財務總監審批后實施采購。其單位價值超過 1 萬元者,必須經總裁辦公會審批。第八條第八條子公司固定資產的采購,由其資產管理部門按月或季提出申請,經過子公司總經理及財務經理審核簽字,加蓋公章后上報集團管理中心復核,在財務總監批準后方可進行采購。其單位價值超過 5 千元者,須經管理中心提請總裁辦公會審批。第九條第九條集團下屬控股及參股公司固定資產購置, 按該公司固定資產購置的正常資金來源,由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書面申請,經該公司董事會批準。采購完成后報集團管理中心及財務結算中心備案。第十條第十條固定資產購置后, 必須統一在集團或子公司名下,不得出現掛私戶的情況。特殊原因需經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