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企業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問題房地產企業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問題【發布日期】: 2010 年 03 月08 日【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字體:【大】【中】【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 號)規定,房地產企業在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時應確認收入實現,在填列納稅申報表時,將預售收入作為“其他視同銷售收入”填列“收入明細表”中,并將其與企業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合并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如果該部分的視同銷售收入,在以后正式辦理產權證明實現會計上的收入時,其將在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中再次體現,
2、仍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計算基數。請問,這樣會不會使同樣一筆收入在分別按稅法規定計入“視同銷售收入”和按會計要求計入“營業收入”時,造成重復作為計算扣除上述費用的基數的結果?答:1.根據國稅發200931 號文件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因此,企業在預售期間可按預售收入計算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而企業取得銷售收入前所發生的招待費、廣告費應進行累計,在企業取得銷售收入年度起,再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招待費、廣告費的扣除比例。2.企業在預售階段取得預售收入,如果年度終了開發產品未完工,在填報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其預售收入不填入年
3、度申報表附表一的收入明細項目,而是將預計毛利額計入年度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五十二行(五、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調增金額欄),預計毛利額=預售收入計稅毛利率。如果年度終了前有部分項目已完工并結轉銷售,其結轉的銷售收入應計入申報表附表一的收入明細項目,同時應計算結轉的實際毛利額。對結轉銷售收入的預售收入原已作過納稅調整增加的預計毛利額,應計入年度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五十二行(五、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調減金額欄)。3.無論會計上如何處理,企業在計算上述兩項費用扣除時均以企業取得的實際收入計算,因此不會發生重復計算的情況。房地產企業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表的填列房地產企業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表的填列發布時間:2010 年 03 月 19 日字 體: 【大 中 小】由于不符合會計準則收入確認條件的未完工開發產品收入要先行計算企業所得稅,相應的,房地產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