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第六章 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標準和方法第一條 為保證評標的公平和公正,維護招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七部委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八部委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項目招標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評標辦法。第二條 評標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第三條 本招標項目的評標工作是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辦法和本評標辦法的具體評標指標,采用綜合評價方法,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綜合評審和比較,提出中標、無效標或重新招標等評標意見,編寫評標報告。第四條 本項目的
2、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專家庫中抽選的專家和業主代表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 5 人或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第五條 評標委員會依據本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推薦 3 名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提交評標報告。第六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第七條 評標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1、推選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審閱評標議程安排和評標程序;2、聽取清標工作組評標準備工作的匯報;3、審定評標辦法;4、資格審查;5、符合性審查;6、綜合評分,推薦中標候選人
3、;7、編寫并提交“評標委員會評標報告”。第八條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包括初步評審、詳細評審。第九條 評標階段將首先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通過資格審查是投標人參與評審和中標的前提條件。本項目通過資格審查的條件詳見投標須知前附表。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不能參加進一步評審。第十條 投標報價的算術性修正評標委員會將對通過資格審查和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進行校核,并對其中的算術性錯誤進行修正,修正的原則如下: 如果用小寫表示的金額與用大寫表示的金額不一致時,以大寫數額為準;如果用小寫表示的金額與用大寫表示的金額不一致時,以大寫數額為準;如果大寫金額有誤、小寫金額正確的以小寫金額為準;如果大寫金額有誤、小寫金額正確的以小寫金額為準; 當各細目的合價累計不等于投標總價時,以細目合價累計為準,修正總當各細目的合價累計不等于投標總價時,以細目合價累計為準,修正總價。價。算術性修正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