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方案一、投保對象:建筑工程所有施工人員二、投保險種: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三、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工程項目施工區域內從 事管理和作業過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內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區域內, 或者從施工現場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區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傷害,并 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 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1、身故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 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因
2、遭受意外傷害且自該意外傷害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 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 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 FI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 除C給付的保險金。2、殘疾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 (簡 稱評定標準)所列傷殘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評定標準所對應傷 殘等級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 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評
3、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 保險人 根據評定標準規定的多處傷殘評定原則給付殘疾保險金。(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之前已有殘疾, 保險人按合并后的 殘疾程度在評定標準中所對應傷殘等級的給付比例扣除原有殘疾程度 在評定標準中所對應傷殘等級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3、醫療費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主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并在中華人 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或保險人認 可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保險人按下列約定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1)對于被保險人在每次意外傷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 符合 本保險合同簽發地政府頒布的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保險人 在扣除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業醫療保險)已經補 償或給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額后,對其余額按本附加保 險合同約定的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