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暫借款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益,減少資金占用,特制定本辦法。第二章 管理范圍第二條 暫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臨時性借款,包括:1. 差旅費借款;2. 零星購物借款;3. 其他臨時性借款。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標準第三條 對因公出差:1. 需借支差旅費時,應填寫請款單,注明預借金額;2. 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簽批;3. 到財務部領款;4. 財務部以請款單為借款依據、報銷差旅費審核依據。第四條 對零星購物借款:1. 由采購部門作出書面采購計劃;2. 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簽批;3. 到財務部領款;4. 財務部以采購請款單為借款依據。第五條 一般零星購物借款限額為 元(如20
2、00元),駕駛員、采購主管可領取定額借款(備用金),定額標準由各部門經理擬訂報總經理批準。第六條 對個人臨時性借款:1. 一般不予借給,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借給;有借款尚未還清者,一律不準再借。2. 借款人填寫借款單,注明個人用途。3. 經各級主管簽批。4. 到財務部以請款單作為借款還款依據。第七條 個人借款一般不超過其2個月工資額,超過時須有公司擔保人。第八條 暫借款可使用現金、支票或匯票支付,視不同情況和公司財務規定確定。對經常性借款人員,經批準可辦理信用卡。第九條 暫借款還款、報銷期限:1. 對出差人員,在返回公司5天內報銷差旅費;2. 對領用備用支票、匯票結算的采購,使用后5天內報銷;3. 對領用備用金的部門、個人、定期(不定期)報銷;4. 對個人借款,最長不超過2個月還款。第十條 借款人應按規定期限及時報銷或還款。第四章 監督和處罰第十一條 借款人應嚴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則,應按情節輕重追究責任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定期、不定期清理暫借款。對逾期未還、未報者,發送報銷催辦單通知當事人;仍未改進者,扣除工資和采取其他措施。第五章 附 則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修訂,經總經理批準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