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一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方案試行(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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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一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方案試行(6頁).DOC
1、贛州市一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方案(試行)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綠色建筑健康發展,規范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技術細則),以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江西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JT36-029-2016)(以下簡稱評價標準)、關于開展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工作的通知(贛建科20116 號) 和 關于同意開展一星級綠色建筑評價工作的批復 (贛建科201816 號)等,制定本實施方案。第二條 向贛州市城鄉建設局提出一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
2、請的贛州市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適用本實施方案。第三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分為 “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是依據評價標準、技術細則 和 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 (規劃設計部分) ,對處于規劃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辦法對其進行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為兩年。“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是依據評價標準、技術細則 和 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 (運行使用部分) ,對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辦法對其進行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為三年。改建、擴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僅能申報 “綠色建
3、筑運行評價標識” 。第四條 評價標識的申請遵循自愿原則,評價標識工作遵循科學、公正、公開和公平的原則。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我市范圍內一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評定、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建贛州市綠色建筑標識評價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和選擇技術依托單位。第六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請應由業主單位或建設單位提出。鼓勵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第七條 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應當完成施工圖設計并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管理規定,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第八條 申請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的項目,應當通過工程質量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農民工工資和工程款。第九條 市城鄉建設局原則上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一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評定工作。申報單位根據要求填寫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書(附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