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毀違法建筑的規則方案拆毀違法建筑的規則方案一、未依法經規劃、國土、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各類建筑均屬違法建筑。嚴重影響城鄉規劃和居民生活的違法建筑。均須遵守本方案。二、本區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予以拆除。重點拆除以下違法建筑:1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居住區內主要道路兩側等建設的違法建筑;2占用城市廣場、綠地、交通設施、防火通道、供電走廊、壓占地下管線和在城市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等建設的違法建筑;3建筑物樓頂、退層平臺上建設和樓體外擴建的違法建筑;4居住區內擅自搭建、設置和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的違法建筑;5城市重點工程、棚戶區及危舊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等建設范圍內的違法建筑;6建
2、設用地規劃范圍內搶建、搭建的違法建筑;7占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用地或者在歷史文化街區內建設的違法建筑;8違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筑。三、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15日內。建設違法建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行拆除;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除的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四、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所涉及單位和個人財物的清理、搬移和保管,均自行負責。五、拆除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安置。六、督促建設違法建筑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滿,無法確定違法建筑歸屬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公共媒體或者違法建筑所在地發布公告。仍無法確定違法建筑歸屬或者建設違法建筑的單位和個人拒不接受處理的將依法強制拆除。七、鎮、各街道辦事處受區人民政府委托做好本轄區內拆除建筑的組織工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行使強制執行權。八、妨礙、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九、本方案由長春市規劃局寬城分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寬城分局、市環境保護局寬城分局、市公安局寬城分局、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蘭家鎮及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十、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