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維修設備維修維護和報廢管理制度維護和報廢管理制度為加強本院計算機設備管理,提高計算機設備利用效率,保證計算機設備的穩定、高效、安全運行,特制定本辦法。一、維護、維修、報廢的計算機設備范圍包括全局所屬的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二、各科室對使用的計算機設備負有保管的責任,對臺式電腦、手提電腦、打印機、掃描儀等設備必須有專人使用保管,未經院長同意,不得隨意外借。三、計算機及其設備發生軟件、硬件故障時,如果當事人無法排除,應及時與信息科聯系,由信息科派出專業人員完成對故障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記錄備案。四、 外請人員對本局進行維護、 維修操作時, 應持有關證件或派修單。五、機房內計算機及附屬設備配置、布線由信息科統一組織完成,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挪動機房內設備。六、科室和個人使用的計算機設備,只有使用權和保管權,轉移、報廢、報損、調出和變賣必須根據有關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處理,嚴格執行有關手續。七、報廢計算機設備時,應清理硬盤數據和有關應用軟件,不允許報廢存有數據的計算機設備。八、本制度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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