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核心區違法建筑整治方案城市核心區違法建筑整治方案一、本方案所稱城市核心區是指城市建成區、城市新區、工業園區及城市已建、建、擬建主干道兩側200米范圍。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市規劃部門批準或擅自改變規劃許可條件,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城市核心區范圍內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均屬違法建設。三、重點查處的違法建設行為包括:(一)搶建、搭建違法建(構)筑物;(二)以產業結構調整為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性質,搭建產業用房、圍墻等;(三)強占公共綠地、公共空間亂搭亂建建(構)筑物(四)以建設職工宿舍為名,未經批準進行集資建房;(五)以私房建設為名進行小產權房開發;(六)
2、其它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行為。四、城市核心區內的鎮、處、管理區對本轄區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控管、查處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應積極配合市規劃、國土、建設、房管等部門的正常執法活動,不得包庇、隱瞞違法建設行為。五、供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單位不得對違法建設提供專業服務,對私自接水、接電、接氣、接有線電視等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查處。六、嚴格執行“凡建必報、違建嚴懲”原則,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按程序辦理手續后方可建設;對未辦理手續、瞞報、謊報、虛報進行建設的堅決依法予以嚴厲查處;對煽動群眾鬧事、阻礙規劃執法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存在違法建設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并按照規劃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規劃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違法行為人應自行拆除已建的違法建(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并處罰款;不能拆除的沒收違法建(構)筑物和違法收入,并處罰款。八、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