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東莞市保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東莞分公司 銀行存款管理規定 文件現行版號/改次:A/0 首版生效日期: 2009 年 09 月 08 日 本版生效日期: 2009 年 09 月 08 日 發放編號: (蓋受控章處) 文件編號: FI/POLY-DG-202 總 頁 數: 4 (含本頁) 編 制: 李雙詠 編制日期: 2009 年 9 月 1 日 審 核: 李冰玉 審核日期: 2009 年 9 月 4 日 批 準: 張豪海 批準日期: 2009 年 9 月 8 日 文件修改記錄 修改狀態 日期 修改章節 修改內容 修改人 審核人 批準人 公司內部文件未經批準不得復印 第 1 頁 共 4頁 生效日期:
2、2009 年 09 月 08 日 制度類別 東莞市保利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東莞分公司 編 號 FI/POLY-DG-202 制度標題 銀行存款管理規定 銀行存款管理規定 版號/ A/0 改次 公司內部文件未經批準不得復印 第 2 頁 共 4頁 生效日期:2009 年 09 月 08 日 1.01.0 目的 目的 規范分公司及服務中心銀行存款管理,以保證銀行存款收、支、存的合理使用。 2.02.0 適用范圍到 適用范圍到 適用分公司及服務中心的銀行存款管理工作的范圍。 3.03.0 職責 職責 3.1 財務助理負責服務中心銀行票據(支票,匯票等)進帳工作。 3.2 分公司財務專員負責顧問項目、前期
3、項目及各職能部門等銀行票據(支票,匯票等)進帳工作。 3.3 財務專員負責指導財務助理對收到的銀行票據(支票,匯票等)做相應進帳工作 3.4 服務中心負責人負責監督服務中心現場銀行存款的管理工作。 3.5 分公司總經理負責監督分公司銀行存款的管理工作。 4.04.0 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 4.1 銀行存款管理的原則 4.1.1 所有收入除保留庫存現金限額(以備用金為標準額度)外,現金余額應及時送存銀行。每天收到 的支票要于當天到銀行進帳。 4.1.2 超出現金使用范圍或公司規定現金結算金額(人民幣 1000 元)的款項支付必須通過銀行存款帳 戶進行結算(即支票、轉賬、匯兌等結算方式) 。 4.2
4、 銀行結算方式 公司的貨幣資金業務可采用的銀行結算方式,包括: 4.2.1 支票:在本省區域內廣泛使用的票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 10 日內;轉帳支票可以背書轉讓。 4.2.2 委托方式:公司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管理費、電費、水費等或委托銀行代為支付款項的結算方 式。 4.2.3 匯兌:公司辦理異地之間的款項結算方式,分為電匯和信匯。 4.3 銀行帳戶管理 4.3.1 銀行帳戶類型 A. 基本存款帳戶:是企業辦理日常結算和現金收付、工資發放的帳戶; 制度類別 東莞市保利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東莞分公司 編 號 FI/POLY-DG-202 制度標題 銀行存款管理規定 銀行存款管理規定 版號/ A
5、/0 改次 公司內部文件未經批準不得復印 第 3 頁 共 4頁 生效日期:2009 年 09 月 08 日 B. 一般存款帳戶:可辦理轉帳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可辦理現金支取; C. 專用存款帳戶:專為收取本體維修基金特設帳戶。 4.3.2 銀行帳戶開立:指新建公司為正常經營所需要開戶的銀行帳戶,以及公司為某種用途而需要新增 開戶的銀行帳戶。 需要開設銀行帳戶的公司,服務中心財務助理、服務中心經理必須先就開戶的意向與分公司財務 專員溝通及申請,財務專員復核后報送總部財務管理中心出納員,在作出可以申請的答復后,按 要求向出納員報送銀行帳戶開戶申請表 。總部在收到申請后二天內,就批準開戶與否作出答復
6、, 并上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經理、財務管理中心總經理審批。沒有批準的開戶申請,或在未批準前, 公司嚴禁自行開設銀行帳戶。 B印鑒管理 經批準后開設的帳戶,分公司必須在正式使用時,由財務專員將印鑒原件、銀行開戶申請表原件、 印鑒管理人簽名原件一并以EMS 方式傳達到總部出納員,以便統一歸檔管理。各分公司保留復印 件。 C帳戶停用 停用是指經批準停止使用,暫時保留的帳戶。 總部出納員以部門聯絡單的形式通知相關公司對指定帳戶辦理停用,在規定的時間起,公司嚴 禁未經批準,重新使用已停用帳戶。停用的帳戶,管理權在總部財務管理中心。 D帳戶啟用 啟用是指原批準停用帳戶的重新使用,不包括新開帳戶的啟用。 停用
7、帳戶的啟用,必須以報告形式向總部出納員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在規定時間啟用。 E帳戶銷戶 銷戶是指對原已開立帳戶進行取消。銷戶需填制銀行帳戶銷戶申請審批表在批準后方可進 行。在與銀行辦理完銷戶手續后,公司必須及時將銷戶情況及回執(包括票據清理情況等)向 出納員報送。 F報表及檔案管理 制度類別 東莞市保利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東莞分公司 編 號 FI/POLY-DG-202 制度標題 銀行存款管理規定 銀行存款管理規定 版號/ A/0 改次 公司內部文件未經批準不得復印 第 4 頁 共 4頁 生效日期:2009 年 09 月 08 日 各分公司必須按要求向財務管理中心出納員報送銀行帳戶開戶情況一覽
8、表 。 財務管理中 心出納員每年匯總銀行帳戶開戶情況一覽表報送財務管理中心負責人。 4.4 銀行帳戶的使用規定 4.4.1 嚴格執行支票審批制度和授權批準控制規定,根據核準的手續開出支票。 4.4.2 不得簽發空頭支票。 4.4.3 查詢每筆存款,對來源不明的款項應及時到銀行查詢。 4.4.4 定期將公司銀行日記帳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就未達帳項按月調整。分公司財務專員應每 10 天打 印本月銀行對帳單,及時查清每筆未達帳項,每月應將所有往來銀行回單及時交送財務管理中心 核銷。 4.4.5 公司銀行帳戶只提供公司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外借或為他人套取銀行現金。未經公司批 準不得將資金借給外單位
9、或個人。特殊情況上報總經理批準。 4.5 銀行存款資料的保管: 開設銀行帳戶申請表、銀行銷戶資料、銀行對帳單等所有銀行資料視同會計檔案由財務管理中心 指定人員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保管。 4.6 登記和清理日記賬 銀行存款日記賬應按序時逐筆登記,當日發生的所有銀行存款收付業務全部登記入賬,在此基礎 上,看看賬證是否相符,即銀行存款日記帳所登記的內容、金額與收、付款憑證的內容、金額是否 一致。清理完畢后,結出銀行存款日記帳的當日賬面余額。 5.05.0 相關文件和記錄 相關文件和記錄 5.1 記錄表單ERPOLY-FI-107-01 銀行開戶申請審批表.doc 5.2 記錄表單ERPOLY-FI-107-02 銀行帳戶銷戶申請審批表.doc 5.3 記錄表單ERPOLY-FI-107-03 銀行帳戶開戶情況一覽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