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156001156 法政四班唐姝媛內容提要:買房賣房是存在于我們現(xiàn)實生活中一種很普遍的民事行為。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房屋買賣時,雙方首先應簽訂買賣合同,然后依據(jù)合同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只有辦理完登記手續(xù)后,買方才真正享有所購買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房屋交易過程中,買賣合同是物權變動的基礎,而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又是很普通的民事行為之一。民事行為又稱法律行為,其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必然會影響民事行為的效力。以下這一起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糾紛的發(fā)生歸根結底源于一份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關鍵詞:買
2、賣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通謀虛偽表示無效民事行為案情回放:2012 年 9 月 20 日,家住紅山區(qū)的呂強(化名)一紙訴狀將其親妹妹呂菲(化名)及呂菲的前夫張輝(化名)告上法庭。呂強在訴狀中稱,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購買樓房缺少資金,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遂與其協(xié)商將其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紅山區(qū)某小區(qū)的樓房暫過戶到被告張輝名下,用以提取張輝的住房公積金。二被告承諾待張輝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后就將房屋轉回到原告名下。2006 年,原告與被告張輝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將房屋過戶到被告張輝名下,張輝憑此房產(chǎn)證提取了住房公積金。二被告現(xiàn)已離婚,但仍未將房屋登記變更回原告名下,故請求法院確認該樓房歸其所有,并判令
3、二被告協(xié)助辦理過戶登記。被告張輝對此答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嚴重不符。2006 年,原告因經(jīng)營需要資金周轉向其及呂菲借款 80000 元,為此將涉案房屋過戶到其名下,至今原告還差40000 元未還清。另外,房屋過戶時,雙方依據(jù)房屋買賣合同辦理的房產(chǎn)證,所以這套樓房應歸其個人所有。被告呂菲答辯稱,2006 年其與張輝尚未離婚,因購買房屋需要用錢,張輝提出將原告呂強的房屋過戶到張輝名下可以在其單位提取住房公積金,當時二人夫妻關系良好,基于親情未考慮其他問題,原告就把房屋過到張輝名下了,張輝答應在提取住房公積金后,再將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張輝及被告呂菲原系夫妻關系,二被告于 2011 年 10 月22 日經(jīng)本院判決離婚。原告呂強系被告呂菲的哥哥。本案所爭議的房屋于 2006 年12 月 11 日過戶到被告張輝名下,原告呂強與被告張輝簽訂了房地產(chǎn)買賣契約,契約中約定房屋價格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