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關于住房保障管理狀況調查有關報表填報說明關于住房保障管理狀況調查有關報表填報說明一、調查范圍(一)調查范圍覆蓋省級、地級城市和市轄區(qū)、縣級城市等層級,市縣住房保障機構建設狀況調查同時覆蓋街道辦事處和建制鎮(zhèn)。(二)省級包括自治區(qū)、直轄市和新疆建設兵團;地級城市包括地級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地、州、盟、兵團師部;縣級城市包括縣、縣級市、旗、兵團團部。(三) 其他區(qū)、 特區(qū)按照相應行政區(qū)劃的層級進行統(tǒng)計填報。二、填報程序(一) 由街道辦事處和建制鎮(zhèn)按照實際情況填寫 市縣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建設狀況調查匯總表 (下稱“附表 2” ) ,報縣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二) 縣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jù)
2、實際情況填寫 住房保障管理狀況調查表 (下稱“附表 1” ) ,并匯總街道辦事處和建制鎮(zhèn)填報的“附表 2”后,一并報市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三) 市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結合本級情況, 并匯總地級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送的報表,分別填寫“附表 1” 、 “附表 2”和市縣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建設狀況調查匯總表 (下稱“附表- 2 -3” ) ,一并報省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四) 省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結合本級情況, 并匯總各市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送的報表,分別填寫“附表 1” 、 “附表 2”和“附表 3” ,一并報部住房保障司。三、指標解釋(一)關于制度建設1、 “綜合類” 指文件內容涵蓋兩類及以上保
3、障性住房管理的綜合性文件,包括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其他的對照管理的保障住房性住房種類分類填寫。2、 “考核獎懲制度”指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考核、獎勵、約談、問責的管理制度。3、 “監(jiān)督制度”指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社會監(jiān)督、內部監(jiān)督的管理制度。4、 “文件數(shù)量” 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出臺的保障性住房相關文件個數(shù),非印發(fā)的文件份數(shù)。(二)關于機構建設1、“管理機構” 指政府部門中直接從事住房保障管理的機構,如:住房保障局、局住房保障處(科) ,等等,不得重復統(tǒng)計。2、 “實施機構” 指受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委托承擔保障性住房具體管理事務的操作機構,如管理中心,等等,企業(yè)性質的機構不在統(tǒng)計范圍內。- 3 -3、 “獨立”機構指專門從事住房保障工作的部門。4、 “合署” 機構指具有住房保障工作職能部門還具有其它工作職能的部門。填報時須如數(shù)填報合署機構的名稱。5、 “臨時”機構指未獲得政府職能和編制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