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政策法規政策法規附錄一附錄一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1990 年年 4 月月 21 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根據據1997年年4月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 關于修改關于修改 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 的決定的決定修正)修正)頒布日期:2001-4-21實施日期:2001-5-31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發展本市城市綠化事業,實施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2、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建設管理。第三條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活動,加強管理和科學技術工作,提高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第四條第四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綠化的義務。任何人都應當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 有權制止損害綠化的行為。第五條第五條市園林局是本市城市綠化的主管機關。各區、縣、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的城市綠化管理部門主管本地區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六條第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
3、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第二章城市綠化建設城市綠化建設第七條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 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 ,組織編制城市綠化專業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第八條第八條城市綠化建設應當合理布局, 市區綠化與郊區綠化相聯結,城市綠化與城市建設、環境治理相結合,普遍綠化與重點提高相結合,形成完整的體系。- 2 -第九條第九條街道綠化應當注重遮蔭滯塵、減弱噪聲、裝飾街景、美化市容。河湖岸邊應當進行綠化,重點地段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逐步建成河濱、湖濱公園。第十條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種植花草樹木, 提倡發展垂直綠化。第十一條第十一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都應當把綠化建設作為重要內容。郊區城鎮應當按照規劃進行綠化建設。第十二條第十二條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設,應當適應城市綠化發展的需要,逐步實現城市綠化苗木自給。第十三條第十三條各項建設工程,應當安排一定的綠化用地,其所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