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指南及用表一、申請審核的具體事項一、申請審核的具體事項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二、依據二、依據東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東府201212 號)三、申請條件三、申請條件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具有本市戶籍, 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請人的子女未滿 18 周歲且戶籍不在本市的,若與申請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二)申請當月前 12 個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 2 倍以下(含 2 倍);(三)家庭人均資產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年標準 10 倍以下(含 10倍);(四)無自有住房,或者現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
2、 18 平方米;(五)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超生家庭,在有關單位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滿 14 周年,并落實結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請。說明:(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家庭的認定:1、夫妻雙方及未婚子女構成一個家庭;2、已婚子女與直系親屬獨立分戶,構成一個家庭;3、與申請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經有關村(居)委會證明,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4、離異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年滿 30 周歲的未婚人員可視為一個家庭。(二)從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最低生活保障線為 610 元,今后有調整的,以新的最低生活保障線為
3、準。四、所需材料四、所需材料(一)戶口簿、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和戶籍地鎮(街)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房屋產權證明材料或村(居)委會、工作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 12 個月的收入情況證明材料;(四)家庭資產情況相關證明材料;(五)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戶籍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證明;(六)申請人的子女未滿 18 周歲,戶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應提供與申請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關證明;(七)中重度殘疾人(一、二、三級)家庭需提交有關證明;(八)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以上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 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 并提供原件核對。屬低保家庭的,提供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保障證,免交本條第(三)、第(四)項規定的資料。五、辦理程序五、辦理程序申請及資格審核程序 :申請受理鎮級公示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