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篇一:從一房屋租賃合同案件淺析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從一房屋租賃合同案件淺析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案情原告劉某和董某是母子關系。2010 年原告劉某和被告王某簽訂租房協議,原告劉某將一處房屋租給被告王某使用,雙方約定了每年租金、租期。被告王某在簽訂協議后付給原告劉某 1 年的房屋租金。被告王某承租的房屋產權人為原告董某,原告董某起訴要求確認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簽訂的租房協議無效。判決原告劉某在與被告王某簽訂租房協議時沒有出具產權人原告董某的授權委托書,事后原告董某對房屋租賃協議內容不予認可,原告劉某在與被告王某簽訂租房協議時實施了無權代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
2、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 該代理行為有效。 ” 的規定,原告劉某做為原告董某的母親,雙方具有直系親屬關系,原告劉某在與被告王某簽訂協議時提供了原告董某的房屋產權證、身份證復印件,被告王某有理由相信該房屋由原告董某的母親原告劉某管理出租,原告劉某具有簽訂租房協議的代理權,被告王某做為承租人已經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原告董某在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履行 1 年以后才提出異議,原告劉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簽訂的租房協議對原告董某具有約束力。原告董某確認租房協議的無效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駁回了原告董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該案雙方爭執的焦
3、點是原告劉某和被告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1999年 10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頒布第一次確立了表見代理制度,表見代理的概念被正式承認。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因善意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對本人即名義上或實際上的被代理人仍產生代理效力的一種制度。表見代理本質上屬無權代理范疇,是無權代理的一種特殊情形。法律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目的是平衡善意交易相對人與被代理人的利益關系,通過犧牲真正權利人的利益來保護善意無過失交易人的利益的典型制度。由于其構成往往受制于案件的不同事實、行為的不同環境,判斷表見代理成立與否,看其是否符合表見代理成立要件, 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普遍認為構成表見代理至少具備以下幾項要件,并且缺一不可:(一)一般要件表見代理首先要符合一般代理的表面要件。即:1、無權代理行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2、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