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省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青海省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商品房價格行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公平、合理的價格競爭,保護商品房經營者、購買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宅建設和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單位為銷售而建設的商品房的價格制定,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商品房價格的管理,均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房是指:(一)享受政府優惠政策開發建設的安居工程、拆遷安置房及經濟適用住房等特定住宅。(二
2、)其它普通住宅。(三)高層公寓(住宅) 、別墅等高標準住宅。(四)房地產開發單位開發建設的經營用房、生產用房、倉儲用房、辦公用房等非住宅。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商品房價格的主管部門, 負責對商品房價格的管理、監督、指導。商品房價格管理工作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統一領導,省、州(地、市) 、縣(市)三級管理。商品房價格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形式。對享受政府優惠政策開發建設的安居工程房、拆遷安置房的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州(地)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省計委審批;對經濟適用住房等特定住宅的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州(地)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
3、測算基準價,報省計委批準后執行。具體銷售價格由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經營單位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確定,并報省計委備案;其它普通住宅、多層公寓(住宅) 、別墅等高標準住宅和非住宅小區的經營用房、生產用房、倉儲用房、寫字樓等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自主定價,其銷售價格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在價格波動較大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可對其價格水平進行限價,以制止暴利和防止低價傾銷,穩定市場房價總水平。第二章 商品房價格的構成第五條 商品房價格構成: 是指體現國家的價格法規和政府要求, 在住宅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組成價格的各項因素。商品房價格構成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制定商品房銷售價格的依據。第六條 商品房的價格,由下列項目構成:(一)土地使用權取得費。商品房開發經營單位依法通過國有土地出讓、轉讓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為支付的出讓、轉讓費用、拆遷安置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