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頁 共 8 頁農委農民建房監管辦法農委農民建房監管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農民建房需求,規范農民建房管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促進城鄉建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農民建房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村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農民集體土地建房或購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
2、及其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村(居)委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農民建房的監督管理。第五條農民建房必須堅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按照“加快新農村建設,加強集中建房點中心村建設”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進行管理。第 2 頁 共 8 頁農村居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嚴禁占用基本農田,一般不準占用耕地,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內空閑地、劣地和廢棄地。鼓勵農戶到鄉(鎮)規劃選址的中心村新型農民住宅小區建房,推進農民集中居住;鼓勵拆舊建新,大力推進農村“空心房”拆除和土坯房改造。第二章農民建房的規劃控制第六條農民建房必須執行村鎮規劃、鄉(鎮)土地利用
3、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國家下達的農民建房專項用地計劃指標,逐級分解到鄉、村,80%以上的新增農村建設用地指標分解到被征地農戶拆遷安置和新農村建設用地。第七條農民建房選址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縣城規劃區內的農民建房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會同縣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現場踏勘提出選址和用地意見,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二)縣城規劃區外的農民建房,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選址和用地意見,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縣規劃建設部門批準。第八條農民建房規劃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必須按照合理布局、節約集約用地、統籌兼顧、相對集中的原則,科學編制農民建房規劃,重點規劃居住戶50戶以上的大中型新型農村住宅小區。第 3 頁 共 8 頁(一)縣城規劃區內的鎮新生社區、文化社區、中山社區、金水社區、金都社區、五里山社區、新都社區、龍洲社區、大羅村、龍騰社區、金塘社區中心城區范圍的農民建房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