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頁 共 8 頁農委商品房購房款監管辦法農委商品房購房款監管辦法第一條為加強本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專款專用和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內質量問題能得到及時修復,防止商品房交易風險,保障預售商品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縣范圍內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取得商品房預售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
2、業)將其開發建設中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備案前預先出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支付的購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第四條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一)督促檢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實施情況;(二)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備案工作;(三)受理商品房預售資金收繳、使用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處理;第 2 頁 共 8 頁(四)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其他有關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縣銀監部門負責對監管銀行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人民銀行、銀監部門應建立
3、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第五條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應當全部納入預售資金監管對象范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項目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項目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后達到購房人可辦理轉移登記條件止。商品房質量保證金的監管期限,自項目竣工交付使用開始,至商品房質量保修期滿止。第六條監管額度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只能用于購買本工程開發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工程建設的施工進度款、繳納法定稅費、償還本工程開發貸款、物業專項維修費用和房屋保修費用及支付本工程其他相關費用。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選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專用賬戶),監管專用賬戶不得支取現金。由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人民銀行、監管銀行、開發企業四方簽訂統一格式的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