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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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9頁).DOC
1、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第一條第一條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 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第三條第三條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所歸集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提取條件提取條件第四條第四條除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
2、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清償或擔保的借款人有還款逾期 6 期以上等行為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一)退休、退職的;(二)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且本人申請銷戶的;(三)因企業轉制,職工買斷工齡一次性安置的;(四)戶口遷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轄范圍(包括出境定居)的;(五)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六)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第五條第五條除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封存, 本人及其配偶、 子女 (同戶籍,下同)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清償或擔保的借款人有還款逾期 6期以上等行為外,職工有下
3、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辦理非銷戶提取:(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兩用住房)和購買二手房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兩用住房)不超過兩年(購買的從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計算,建造、翻修、大修的從工程完工之日起計算) ; 購買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期限為辦理過戶手續一年內;(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三)無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的;(四)職工被納入所在盟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需支付房租的;(五)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雙方的父母因重大傷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第六條第六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申請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