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銷售管理】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 中國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文件寧建發2009257 號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各市、縣住房保障(房管)局、建設局、工商局、物價局、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支行: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我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商局、物價局、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聯合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自治
2、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自治區工商局自治區物價局 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主題詞:商品房 銷售 辦法抄 送: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地稅局、統計局、銀監局、本廳廳領導、存檔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
3、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第三條 商品房銷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制訂商品房銷售方案,并報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備案。第四條 商品房銷售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商品房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坐落、樓號、裝修標準、交付使用日期、預售總面積、單元數、層數、房型、套數、土地用途、項目總規模、容積率、綠地率、業主共有房地產、商業配套設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建筑節能及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應用等。(二)商品房項目用于銷售、租賃以及保留自有的情況。商品住房項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產應當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則。(三)商品房項目銷售廣告、樓書等宣傳資料樣本。(四)商品房銷售計劃與銷售方式。包括開盤時間、地點,自行銷售或代理銷售,銷售人員等相關情況。(五)商品房銷售價格(包括定價、調價方式、方法)、開發建設成本、利潤率以及簽約銷售流程。(六)售樓處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解決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