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祁東縣征地拆遷住房安置辦法祁東縣征地拆遷住房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條 為節約國家土地資源及征地拆遷房屋建設資金,保障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衡陽市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縣城和歸陽工業集聚區近期建設規劃控制區內,因建設征收和征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被拆遷人合符住房安置條件并自愿選擇住房安置方式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住房安置是指以被拆遷戶家庭戶型為單位,根據家庭戶型中的人員結構狀況和人口數量,分配門面指標和住房安置指標,由拆遷人負責建設安置住房,被拆遷戶按建設成本價廉價購買安置房屋予以安置的辦法。 一戶多棟的只進行一次住房安置。第四條 規劃部門應根據縣城和
2、歸陽工業集聚區規劃區內房屋和人口分布情況,統一規劃安置區,報縣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安置區一經確定,任何部門和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和改變安置區的位置和面積。第五條 安置區的安置門面和住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首層為門面,2-6 層為住房。第六條 拆遷戶的戶頭確認1、被拆遷戶住房安置的戶頭以征地公告之時的家庭戶型為單位,家庭成員同住一處、 共同生活的可立為一戶, 已婚子女可分戶。 單身居住的, 可以單立為一戶。2、家庭成員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可新增一個住房安置戶頭。3、已遷出戶籍的,以后又舉家遷回原籍,依法不享有被拆遷地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不得計算安置戶
3、頭,同時不計算安置人口。4、 不符合上述規定,雖在戶籍管理部門辦理了分戶登記,但不作為拆遷安置的依據。第七條 被拆遷戶的人口計算(一) 被拆遷戶的住房安置人口計算,以征地前告知書發布之日被拆遷戶的家庭戶籍人口計算。已死亡但未注銷戶口的不計算為安置人口。(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計算家庭人口時,可增加一名住房安置人口,。1、被拆遷戶內每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青年均增加一名安置人口。2、被拆遷戶內每個已滿 18 周歲但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青年可相應增加二分之一個安置人口。3、已婚但未生育的育齡夫婦家庭,憑生育證增加一名安置人口。4、在當地政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家庭,增加一名安置人口。5、已生育一胎,在當地政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領取了第二胎生育證的家庭可增加一名安置人口。合符上述條件的增加人口,只享受住房安置,不享受門面安置。(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計算為安置人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