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3 年 5 月 15 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3年 5月 30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準1993年 5月 30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 1994 年 10 月 12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的1994年 9月 24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青島市環(huán)境噪聲管理規(guī)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guī)適用范圍的決定修正1994 年 10 月 12 日重新公布)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產交易的管理, 維護正常的房產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
2、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產交易是指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的有償轉移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及相關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房產的買賣、交換、抵押、典當、租賃等。房產交易中房屋租賃的管理,按照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和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房產的贈與,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南區(qū)、市北區(qū)、四方區(qū)、李滄區(qū)和各縣級市、嶗山區(qū)、城陽區(qū)、黃島區(qū)的城區(qū)和建制鎮(zhèn)。第四條 青島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青島市的城市房產交易主管機關。青島市房屋產權產籍監(jiān)理機構負責市南區(qū)、市北區(qū)、四方區(qū)、李滄區(qū)的城市房產交易行政管理工作;各縣級市、嶗
3、山區(qū)、城陽區(qū)、黃島區(qū)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的城市房產交易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條 房產交易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一)審查房產交易當事人的資格,查驗交易房產的權屬;(二)辦理房產交易監(jiān)理登記手續(xù);(三)確認交易房產評估價值;(四)進行房產交易的咨詢,指導房產交易活動;(五)按其職責查處房產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六條 房產交易應在房產交易市場內進行; 房產交易市場的設置,須經青島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房產、土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房產交易市場內按各自的職責進行管理。第七條 房產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私下交易、隱瞞房價及其他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不得進行交易:(一)無合法房屋所有權證明和土地使用證明的;(二)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及相關土地使用權有糾紛的;(三)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土地使用權證與現狀不符的;(四)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