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房屋臨時變更用途規劃管理辦法(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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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經濟特區房屋臨時變更用途規劃管理辦法(4頁).doc
1、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 155 號汕頭經濟特區房屋臨時變更用途規劃管理辦法 已經 2014 年 6 月 19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 50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4 年 9月 1 日起施行。市長 鄭人豪2014 年 7 月 7 日汕頭經濟特區房屋臨時變更用途規劃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用途管理,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特區范圍內房屋臨時變更用途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前款所稱的房屋臨時變更用途,是指對國有土地上依法建設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會經濟發展、產業布局調整、城市區
2、域功能調整等原因,在保留原主體結構基礎上臨時改變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用途。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并直接負責市區房屋臨時變更用途的監督管理工作;但區人民政府設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由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臨時變更用途的監督管理工作。南澳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臨時變更用途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土資源、土地儲備、房屋征收、房產、環境保護、公安、公安消防、城市綜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文化、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臨時變更用途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房屋用途,確
3、需臨時變更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第五條 房屋臨時變更用途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需要繼續變更使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第六條 申請臨時變更房屋用途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城鄉規劃管理要求;(二)符合建筑物使用的實際需要;(三)符合建筑安全、城市景觀、交通、消防、環境保護、物業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四)沒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不予批準的情形。第七條 申請臨時變更用途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一)屬于農貿市場、郵政電信、醫療、教育、文化、體育、市政、人防、停車庫(位)等規劃配套服務設施的;(二)屬于公共活動空間的;(三)屬于文物古跡、歷史建筑、紀念性建筑、標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傳統風格的建筑物,變更用途不符合保護要求的;(四)已納入房屋征收范圍、城市近期建設改造范圍、土地儲備計劃范圍的,或者屬于危房的;(五)未經共有產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