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銷售與租賃價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定向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房。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相關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總攬、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規范運作的原則。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指導、監督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產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
2、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第二章優惠政策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的用途,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為經濟適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務并獨立于住宅的經營性設施用地,不得實行劃撥方式供應。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征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內非經營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資金,50%從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城市建設資金中劃撥,50%計入房價;經營性設施建設資金,按照誰經營誰投
3、資的原則,由經營者承擔,不得計入房價。第八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居民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其貸款利率應當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不得上浮。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第九條用于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居民發放。第十條實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收費卡制度。凡涉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收費,收費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在負擔卡上如實填寫收費項目、標準、依據等,并加蓋公章。拒絕填寫或者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的,開發建設單位有權拒交,并向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收取費用。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構成以及利潤、管理費用核定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規定權限內制定其他優惠政策,減免有關費用,并形成優惠政策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