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商商品品房房預預售售款款監監管管辦辦法法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預售款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區經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款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遵循政府監管、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分類監管擔保公司提供責任擔保的方式實施的原則。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商品房預售款,是指購房人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全部房價款。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本辦法所稱購房人,
2、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第五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市監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區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政策,并建立監管工作聯動機制。第六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市區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 ) ,負責市區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工作的組織實施,對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并會同人行對監管機構監管預售款和商業銀行監管賬戶的設立與運營等情況進行檢查,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行為。監管部門根據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關機構2(以下簡稱“監管機構” )具體負責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工作。監管機構提供責
3、任擔保,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擔保費。擔保費用可計入工程成本。第七條設立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認真履行監管協議,積極做好金融服務工作。第八條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期限自項目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項目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后終止。第九條市區建立統一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系統 (以下簡稱 “監管系統” ) ,通過監管系統對商品房預售款實施信息網絡管理。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按照一個預售許可證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選擇商業銀行開設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 ) ,并與監管機構、商業銀行共同簽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 (以下簡稱“監管協議” ) ,明確三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并報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監管協議內容和格式由監管部門會同人行統一制定。監管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位置;(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