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風險,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山西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 其預售資金的收繳、 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 是指預售人將其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在竣工備案前預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預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本辦法所稱監管銀行(即受托銀行),是指與房地產開發
2、企業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設立資金監管賬戶的銀行。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本辦法所稱購房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使用。 人民銀行、銀監部門負責對監管銀行的預售資金監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市、縣級商品房預售許可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職責是:(一) 辦理預售人和受托銀行監管協議備案;(二) 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備案;(三) 監督管理預售資金支取;(四) 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檔案, 向相關部門提供施工、 監理等單位的誠信情
3、況,并定期公示;(五) 受理商品房預售資金收繳、使用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六)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其他有關工作。各級商品房預售許可部門、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應當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調機制。第五條 監管銀行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約定, 配合監管部門共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并按照監管項目分別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收繳、支出臺賬,加強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繳存、使用等事項的日常監管:(一)按本辦法要求及時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二)審核預售人預售資金支取憑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對不符合條件的支取不予劃轉預售資金;(三)對違規挪用預售資金的行為及時向監管部門通報;(四)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情況及預收款的繳存、支取相關憑證報當地監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備案。第六條 預售人應當將擬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作為獨立的預售資金監管對象(下稱“監管項目”),在當地選擇受托銀行并申請設立商品房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