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要:為了加強本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規范居住房屋租賃行為,保護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促進居住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本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 規范居住房屋租賃行為, 保護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居住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其他有
2、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租賃及其管理;但居住房屋按日(時)、按床位出租的,視作旅館經營行為,適用國家和本市關于旅館業管理的規定。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適用本辦法;但公有居住房屋轉租的,除應當遵守公有居住房屋出租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循本辦法。市政府對經濟適用住房、 公共租賃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租賃另有規定的, 還應當遵守其規定。第三條(基本原則)居住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租賃當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不得損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本市鼓勵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建立長期、穩定的房屋租
3、賃關系。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應當依法納稅。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和區、 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居住房屋租賃的行政管理部門, 依法對居住房屋租賃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負責組織、 協調、 督促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居住房屋租賃的治安綜合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居住房屋租賃的治安管理、 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居住登記及戶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居住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稅務部門負責居住房屋租賃的稅收征收管理。民防、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規劃土地、國家安全、教育、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屬地管理)本市居住房屋租賃實行屬地管理。 區、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居住房屋租賃納入社區綜合管理的范圍,并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相關管理部門共同做好轄區內居住房屋租賃管理工作。鄉、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