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經濟特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深圳經濟特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1994 年 1 月 29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1 號發布,根據 1999 年 1 月 26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82 號修,訂根據 2004 年 8 月 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35 號第二次修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妥善處理城市建設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問題,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市、區國土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國土管理部門)因征用土地、收回土地或其他用地單位征用土地,涉及拆除土地上的房屋而引起的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的,適用本辦法。第三
2、條深圳市規劃國土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局)對全市的房屋拆遷工作進行管理、協調和監督。區國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范圍內的房屋拆遷工作,接受市國土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四條國土管理部門拆除被收回、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時應遵循在城市規劃的指導下,統籌安排、依法進行、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國家建設需要,不得妨礙和阻撓征用拆遷工作的進行。第六條拆遷補償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國土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征用或收回土地補償安置處理決定。自決定書發出之日起,土地的權屬轉為國有或被收回。第二章拆除管理第七條拆除房屋應經國土管理部門批準并領取拆除房屋許可證。未經批準許可的,任何
3、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拆除房屋。第八條屬國土管理部門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所在地的區國土管理部門將實施方案報市規劃國土局,由市規劃國土局同意后發給拆除房屋許可證。區國土管理部門領取拆除房屋許可證后向業主發出拆除房屋通知書。南油、蛇口、華僑城、鹽田港、沙頭角保稅區、福田保稅區規劃范圍內的房屋拆除,由用地單位向所在區的國土管理部門領取拆除房屋許可證并自行組織實施。必要時,國土管理部門也可以將特殊用地范圍內的房屋拆除,指定使用該宗土地的單位或其他單位組織實施。第九條由用地單位組織實施拆除工作的,用地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條件提交文件、資料,向所在地國土管理部門申領拆除房屋許可證。第十條經區國土管理部門審查,認為用地單位提供的資料真實、補償方案合理、安置措施妥善的,發給拆除房屋許可證,并向業主發出拆除房屋通告書。國土管理部門應將有關拆除事項在深圳特區報公告或以其它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一條業主應自接到拆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