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管理辦法(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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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管理辦法(2頁).doc
1、省直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發布日期】2004-9-16 【實施日期】2004-9-16 【發布單位】浙江省省直屬單位住房改革委員會 【文號】浙直房發20041 號省直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省直單位在杭州市市區范圍內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單位自建、保本運作,按一戶一套住房的原則,向本系統、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含離退休職工)以成本價格定向出售的住房。為加強省直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管理,根據國務院、建設部的有關規定,結合省直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一、售房范圍和對象一、售房范圍和對象在杭省直單位戶口在杭州市區的無房戶、現住房建筑面積未達到浙政辦發號文件所規定標準下限(不含原房改房已上市或
2、交不出舊房者):即一般干部職工平方米以下(含陽臺面積、公攤面積,下同)、科級或具有中級職稱(指取得職稱資格且被所在單位聘任的,下同)的干部職工平方米以下、處級或具有副教授級高級職稱的干部職工平方米以下、廳局級或具有教授級高級職稱的干部職工平方以下的可以申請購房。單身干部職工購房須周歲以上(具有博士學位和專門引進的具有碩士學位并具有副高級職稱以上的干部可放寬到周歲)。現住房為高層、小高層的建筑面積控制標準下限放寬平方米執行。現住房面積按杭州市市區職工享受實物分房面積核定細則核定。二、售房方法二、售房方法 實行換購和無房購買。凡已參加房改購房(包括購買安居房、解困房、集資建房的)的干部職工,換購時
3、其原購住房由建房單位按換購當年的房改價收購。 住房貨幣補貼。 在職干部職工可根據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規定辦理抵押貸款。 省直單位按規定向本系統、本單位職工出售后剩余的自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上報省直房改辦統一調整,各單位不得自行處理。三、面積標準三、面積標準干部、職工申請購買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可享受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面積按照浙政辦發號文件所規定的標準上限執行,即建筑面積為:一般職工平方米(含陽臺面積、公攤面積,下同)、科級干部平方米、處級干部平方米、廳局級干部平方米。購買高層、小高層住宅可在標準上限基礎上增加平方米。四、售房價格四、售房價格職級標準以內部分實行自建經濟適用房價;超出標準部分實行同等地段商品房價。購買高層、小高層住宅,職級標準上限增加建筑面積平方米按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結算房價。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商品房價格以省物價局核定為準,各建房單位不得自行定價。五、出售程序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