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順德區人才租賃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加快實施順德區人才安居工程,規范順德區人才租賃房的分配、租賃、管理等行為,根據順德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層次人才和團隊引進培養工作的若干意見 (順府發201525 號) 、 順德區高層次人才安居辦法 (順府辦發201695號) 、 順德區實施高層次人才安居工程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順德區人才租賃房是指由政府或社會資本籌集, 用于解決人才短期租賃和過渡周轉的人才專用住房。第二條 相關房源必須經過認定后方能作為區級人才租賃房使用,并由區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未被認定為區級人才租賃房的房源,可由鎮(街道)政府參照本辦法認定為鎮(街道)級人
2、才租賃房,由鎮(街道)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鎮街給予一定扶持。第三條 順德區人才租賃房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專業運作、嚴格監管”的原則。第二章組織保障第四條 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人才租賃房重大事項的協調決策。第五條 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制定區級人才租賃房的人才準入標準等工作。第六條 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負責引導社會資本以集中建設或配套建設等方式籌集人才租賃房房源、 核實申請人家庭 (含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區內自有住房產權情況、聯系社會組織為市場公寓平均租金提供參考等工作。第七條 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從公開市場購買、整合現有公共物業等方式籌集人才
3、租賃房房源、制定區級人才租賃房認定標準及區級人才租賃房的租金收入管理辦法等工作。第八條 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負責從公開市場以租賃方式籌集人才租賃房房源、認定區級人才租賃房、確定人才租賃房租金標準、建立人才租賃房動態信息庫、審核人才租賃房申請人資格、發放人才租賃房補貼、人才租賃房的分配和日常管理、租金收取、物業服務和維修養護、人才租賃住房清退等工作。第九條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鎮(街道)級人才租賃房房源、制定鎮(街道)級人才租賃房認定標準、人才準入標準、實施鎮(街道)級人才租賃房入住管理、租金收取等工作。鎮(街道)級人才租賃房的房源、認定標準、準入標準等需報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備案,實施統一動態登記管理。第三章人才租賃房的認定第十條 區級人才租賃房由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組織認定,實施統一登記,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 區級人才租賃房的認定方法:(一)由區財政出資購買、投資建設或從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