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宿城區房管處商品房預售監管辦法:一、制定依據為了規范我區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29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 248 號)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 88 號)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 131 號) ,制定本規定。二、工作原則(一) 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遵守本規定。(二)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三)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產
2、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四) 宿遷市宿城區住建局負責本區管轄范圍內(通湖大道以西、開發區大道以南) ,商品房銷售的管理并負責本區范圍內商品房銷售的監督工作(不包括網上合同簽訂和開發商市場行為管理) 。(五) 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商品房預售條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六)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市、縣房管部門備案。(七)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的商品房, 其抵押權的處理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
3、行。(八)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十)商品房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十一) 商品房銷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采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前期物業管理企業, 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合同時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協議。三、審批程序申請人持以下材料到宿城區住建局房管處申請辦理預銷售許可證:(一)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申請表一份;(二) 商品房預銷售方案書四份;(三) 土地權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施工許可證 (原件及復印件) ;(四) 地基與基礎分項工程評(核)定表。 (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 25%以上,并已確定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