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修訂稿)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直管公產房屋的管理, 維護直管公產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直管公產房屋, 是指房地產權利人登記為市人民政府, 由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住房城鄉建設委) 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本市行政區域內直管公產房屋的租賃、出售、使用、修繕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國土房管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全市直管公產房屋的管理工作, 可以確定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承擔直管公產房屋的經營、使用、維修、管理等具體工
2、作。區縣房屋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直管公產房屋的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直管公產房屋管理應當遵循產權清晰、權責明確、安全使用的原則。第五條直管公產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承租直管公產- 2 -房屋時,應當與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應當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的,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第六條醫院、學校、幼兒園、文化和體育場館等公益性單位承租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的, 經市國土房管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同意,可以采取保管自修方式。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應當與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簽訂保管自
3、修房屋租賃合同,明確保管自修責任。第七條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可以轉租。 承租人轉租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征得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的書面同意。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可以獲得一定比例的轉租收益。承租人轉租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第八條未經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同意, 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房屋; 可以出售的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應當由承租人購買房屋后出租。第九條直管公產房屋租金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和調整, 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第十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收回房屋:(一)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3 -(二)擅自轉租、轉讓承租房屋的;(三)連續拖欠租金 12 個月以上,經書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四)利用住宅房屋儲存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五)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