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建房[2010]165號)(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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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建房[2010]165號)(6頁).doc
1、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建房2010165 號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承接查驗行為,加強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承接查驗,是指承接新建物業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的活動。第三條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客觀公正、權責分明以及保護業主共有財產的原則。第四條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參與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分戶驗收和竣工驗收等活動,向建設單位提供有關物業管理的建議,為實
2、施物業承接查驗創造有利條件。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第六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約定其所交付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建設標準。第七條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全體業主同意授權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事項作出約定。第八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含物業承接查驗的內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就物業承接查驗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協議補充。不能
3、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移交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 15 日前, 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第十一條實施承接查驗的物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計量表具;(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衛、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四)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