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7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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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7頁).doc
1、西藏自治區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西藏自治區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和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 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城鎮規劃區內各類房屋(包括全民、集體和私人所有的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本辦法所稱城鎮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 鎮和未設鎮建制的獨立工礦區。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產權,是指城鎮房屋的所有權;房屋產籍,是指城鎮房屋的產權檔案、產籍圖紙以及帳冊、表卡等其他反映產權現狀和歷史情況的資料。第四條房屋產權與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2、,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分離。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做好城鎮房屋權屬登記、房屋產權轉移鑒定、房產測繪和房地產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屋權屬登記第七條房屋權屬登記分為:(一)總登記;(二)初始登記;(三)轉移登記;(四)變更登記;(五)他項權利登記(只限于抵押權和典權);(六)注銷登記。第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房屋權屬登記依以下程序進行:(一)受理登記申請;(二)權屬審核
3、;(三)公告;(四)核準登記,辦理交費手續,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本條第(三)項適用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第九條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或權利申請人申請。權利人或權利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負責人申請。權利人或權利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包括總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登記。權利申請人申請房屋登記僅限初始登記。第十條權利人或權利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第十一條總登記是指各地區行署和地級市(以下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時,經各地區行署和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換證。凡列入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