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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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9頁).doc
1、1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一條為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 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專款專用,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72 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 41 次常務會議頒布了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 131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了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字201053
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本辦法所稱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 是指預售人依法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含以預售方式銷售的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進行預售,由預購人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預付款、保證金、房價款(包括一次性全額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購房款項。2本辦法所稱監管銀行,是指具有資金監管能力,具備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條件, 經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主管部門備案
3、并簽訂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委托協議的商業銀行。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是指預售人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前,選擇一家監管銀行,按照單次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的規模(按幢或者多幢)與選定的監管銀行簽訂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設立監管帳戶,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帳戶,由監管銀行負責對監管帳戶內的重點監管資金實行重點監管, 按建設進度進行核撥, 確保預售資金用于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并有足夠的資金保證建設工程竣工交付。第四條第四條預售人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在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明確監管銀行、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名稱和賬號,并將監管協議作為商品房預售方案附件一并提交。第五條第五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主管部門, 負責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