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出租暫行辦法房屋出租暫行辦法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支隊房屋出租工作,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及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 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保值,根據總隊有關規定,結合我支隊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房屋出租原則上采取公開招租的辦法,房屋出租應當遵循“價高優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并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第二章第二章 實施程序實施程序第三條出租房屋原則上應由支隊根據其房屋價值并綜合考慮房產所在地段、租賃市場行情等因素對租金進行評估,確定出租房屋的租賃建議價格。第四條 承租人應是法人、社團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無違法或不良經營記錄。第五條 公開招租的房屋應當由支隊會
2、議確定招租起租價。第六條 公開招租程序如下:1.信息發布。競標信息通過報紙公開發布。2.公告內容。出租房屋名稱、聯系人、聯系人電話;房屋的詳實地理位置、數量、面積、現狀;租賃期限、用途限制、競標保證金;競租時間、地點和競價方式等內容另行通知。3.招租報名。競標單位持相關證件、自然人持身份證(戶口本)或工商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到支隊綜合科登記報名,并交納競標保證金;報名登記人員應認真審核相關證件和保證金收款憑證,對已報名的競標人按先后順序進行登記和編號,同時嚴格做好報名登記情況的保密工作。4.競價招租。招租方式根據出租房屋規模、地段等情況,采用公開競標,價高者得的方式確定。5.中標確認。當場公布中標單位(個人)。6.合同簽訂和鑒證。競標成功,承租人(中標人)一次性交納不低于一年租金的履約保證金后,租賃雙方簽訂統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原產權單位、承租人及上級主管部門各持一份。7.交房。出租房屋的移交使用在原產權單位和承租人之間進行。承租人按規定付清第一年房屋租金和履約保證金后十天內,原產權單位應向承租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第七條 對于公開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屋,原則上仍應以原租賃建議價再次實行公開招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