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山縣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暫行辦法(7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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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山縣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暫行辦法(7頁).doc
1、- - 1 1 - -鹽山縣保障性住房分配及管理暫行辦法鹽山縣保障性住房分配及管理暫行辦法為規(guī)范我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及管理行為, 根據(jù)國家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一章保障性住房分配第一條第一條申請保障性住房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中有城區(qū)非農(nóng)業(yè)常住戶口且實際在戶口所在地居住的;(二)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縣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以下的家庭,或已接受民政部門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三)沒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 15 平方米且總面積低于 50 平方米。第二條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請保障性住房(一)父母戶口雖在一起且無房居住,但與其戶口同一所在
2、地的子女有住房且人均(含父母)住房面積超過 15 平方米的;(二)廉價租住國家直管公房和廉價租住或無償居住單位自管房且人均建筑面積超過 15 平方米的;(三)無特殊原因?qū)⒆杂凶》砍鍪鄣模唬ㄋ模⒆杂蟹课莩鲎饨o他人經(jīng)營或居住,且人均住房面積超過 15 平方米的;(五)自建、購買、繼承、贈與或企業(yè)改制等形式已取得或- - 2 2 - -即將取得合法住房的;(六)私有住房被拆遷已領取了拆遷補償費或?qū)嵭凶》空{(diào)換待安置的;(七)戶口所在地雖無房屋,但實際在異地或農(nóng)村居住與家人共同生活的。第三條第三條申請及審批程序(一)申請家庭持下列材料向縣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申報,縣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受理后,按下列程序進行認定1
3、、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步確認是否符合條件;2、縣民政部門對申請人家庭經(jīng)濟狀況符合條件簽署意見;3、縣房管部門對申請人家庭住房狀況符合條件簽署意見;4、縣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將申請家庭狀況在網(wǎng)站及電視臺上公示十五天;5、對公示有異議的家庭,經(jīng)調(diào)查異議成立,取消申報保障性住房資格;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家庭,確定為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第四條第四條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法和步驟(一)下列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家庭實行優(yōu)先配租1、年齡 55 周歲以上,無子女、無法定贍養(yǎng)人且不適合民政部門集中供養(yǎng)的夫婦(不含民政部門集中供養(yǎng)的孤寡老人);2、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或傷殘軍人家庭;3、計劃生育獎扶對象或特撫對象;- - 3 3 - -4、烈軍屬家庭;5、無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6、其他急需救助的特殊家庭。(二) 縣房管部門從確定的保障對象中分類以公開搖號的方法選取保障性房源同等數(shù)量的戶數(shù)作為分配對象, 同時按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