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楊凌示范區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楊凌示范區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來源:互聯網 2010-11-19 09:24:12 評論0 條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楊凌示范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楊凌示范區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轉移、封存、變更、注銷、計息等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楊凌示范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楊凌示范區住房公
2、積金繳存管理工作。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繳存涉及的金融業務,由公積金中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第五條楊凌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一)機關、事業單位;(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四)中央與外省市企業及其他組織常駐代表機構;(五)長期雇傭中國公民的聯合國、國際組織及外國政府常駐機構;(六)長期雇傭中國公民的外國企業和其他組織常駐機構;(七)其他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第六條在職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和形成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第七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以下規定列
3、支:(一)機關單位在預算中列支;(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根據本單位執行的會計制度,分別在預算、費用或成本中列支。(五)個體工商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稅前成本中列支。第二章登記及賬戶設立第八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 30 日內持單位介紹信以及單位設立批準文件、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及辦理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九條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 日內,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 20 日內,辦理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封存手續。第十條單位名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