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布單位】82302【發布文號】云政發1992104 號【發布日期】1992-05-25【生效日期】1992-05-25【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云南省城鎮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云政發1992104號 1992年 5月 25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房產交易管理,維護房產交易市場秩序,保障房產交易當事人的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第二條 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獨立工礦區內各種所有制房屋的買賣、租賃、有償調換、抵押等在房產流通過程中發生的經濟活動,適用本辦法。房產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
2、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我省的有關規定辦理。軍隊與地方之間的房產交易應遵守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涉外房產交易,除法律和政策另有規定外,均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房產管理機關是各該行政轄區內的房產交易的主管機關。為加強管理,各市、縣可成立由房產管理部門牽頭,有工商、土地、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參加的房產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房產交易管理的領導、直轄市、監督工作。第二章 房產交易管理第四條 第四條 市、縣房產交易管理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辦理房產交易登記、監證手續,開展房產價值、價格評估;提供洽談協議場所、交流信息、進行政策法律咨詢、介紹行情等項服務;接受
3、有關房產交易的招標、拍賣等委托代辦業務,并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反本規定的房產交易活動。土地管理部門可派人到交易所聯合辦公,辦理房產交易中的土地合作權變更登記業務。各有關房產交易市場的管理部門,應派人到交易所參加經常性的、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第五條 進行房產交易時,交易雙方必須到房產所在市、縣交易所進行登記,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并交納規定的稅費。房屋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轉讓方應先與土 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六條 第六條 房產交易程序及需辦理的手續如下:(一)雙方當事人攜帶證件,到交易所提出登記申請、交驗證件。交驗的證件主要有:1、房產所有權證及相關的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2、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須交驗土地使用權證書及土地出讓合同,以及繳納出讓金的證明。3、交易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應提供或交驗的其它證件。(二)證件齊備無誤的,由交易所提供統一印制的房產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