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頁 共 4 頁鎮委私房稅收監管辦法鎮委私房稅收監管辦法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私有經營性房屋的稅收征管,堵塞稅收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質效,確保公平稅負、穩定稅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私有經營性房屋包括自營私房和出租私房。自營私房是指個人將場地、房屋、門面及其設施用于本人加工、生產經營;出租私房是指個人將場地、房屋、門面及其設施租賃給他人使用。第三條私房自營和私房出租所繳納的地方各稅,簡稱為私房稅收。私房稅收包括:房產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依本辦法繳納私房稅收的納稅人簡稱為私房稅收納稅人。第四條地方稅務機關為私房稅收征收的主管稅務機關,縣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私房稅收由縣縣城私有經營性房屋稅收管理所負責管轄,縣內其他鄉鎮的私房稅收由各地方稅務管理分局管轄。第五條私房稅收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出租人與所出租的房產不在同一地的(以主管地稅機關所在地為確定原則),由承租人或者使用人代繳。第 2 頁 共 4 頁出租人與承租人如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私房稅收由承租人負擔,承租人為私房稅收納稅人。私房稅收納稅人未按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主管地稅機關又找
3、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使用人)應承擔連帶納稅義務,繳納房產稅及相關稅費。承租人(使用人)繳納的稅費可以抵頂出租人的房租。第六條私房稅收征管采取“政府組織、稅務管理、部門協稅”的管理模式,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征稅原則。第七條私房稅收納稅人應在出租或者自營業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租賃合同、房產所有權證、身份證等有關資料和證件,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第八條私房出租所繳納的私房稅收以私房稅收納稅人取得的出租收入(包括貨幣、實物或其它利益)作為計稅依據,依照12%的稅收綜合征收率征收。私房自營所繳納的房產稅收按房屋原值扣除20%的余值后為計稅依據,依照1.2%的稅率征收。第九條私房稅收納稅人應主動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不申報房產原值、租金收入或者不如實申報納稅,或者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低于同類市場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地稅機關依法核定并報縣地稅局批準征收私房稅收。第 3 頁 共 4 頁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