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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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6頁).doc
1、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政策解讀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將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一、制訂背景和目的按現行國有資產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原則上要求公開招租,但公開招租的操作細則一直未出臺,公開招租的平臺也沒有建立,給省級各單位的資產出租工作造成一定困難。由單位自行招租有違規操作空間,存在國有資產流失風險。制定辦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出租行為,提高房產出租工作透明度,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從源頭上預防腐敗,防范風險。二、制定依據根據浙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浙
2、政辦發2009178 號)、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浙財資產201061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三、主要內容(一)對本辦法適用的范圍、房產出租的許可及禁止進行定義和明確。主要規定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將占有、使用且產權歸屬本單位的國有房產(含暫未辦理房產權證、但權屬事實清晰的房產)用于出租的,適用本辦法。房產出租是指各單位在保證履行行政職能和完成事業任務的前提下,經批準將房產包括土地、場地、經規劃部門批準且在有效期內的臨時建筑等出租給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為。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屬于違法建筑的,產權不清、存在產權糾紛的,未取得其他產權共有人同意的,法律、法規規定
3、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產不得出租。(二)對房產出租的審批規定、審批權限以及租期、底價、原則、方式作出明確和規定。各單位擬將房產對外出租的,應當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制訂出租方案,并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或是根據單位內部已制定公開統一的收費標準或者已有的統一的市場價格標準確定出租房產的租賃建議價格。無論是本單位實施,還是委托后勤服務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實施,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各單位出租房產,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因情況特殊無法公開招租的,須在申請文件中詳細說明理由,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向主管部門或省財政廳申報審批。房產租賃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租期, 但不得違反 合同法 的規定。 期限在 6 個月以內 (含6 個月)的,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無主管部門的由單位按內控制度規定自行審批);期限在 6 個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