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時間】1998-05-09【發布單位】銀發(1998)190 號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商
2、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第二章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貸款對象和條件第四條 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條 借款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 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 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
3、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第三章第三章 貸款程序貸款程序第七條 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后,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第八條 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第九條 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準后,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