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渝府發201061 號號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 2010 年 5 月 24 日市人民政府第 71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二一年六月八日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724 號)精神,按照市人
2、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規劃、計劃、建設、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對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市級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組織主城區
3、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審核、建庫、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審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購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計劃、租金標準和住房銷售價格;指導區縣住房保障業務工作。第六條 主城區外各區縣(自治縣)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和建設、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第二章第二章 規劃建設規劃建設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國有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建設,房屋產權由政府指定的機構擁有。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收購、改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