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依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一條第一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一、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住房公積金賬戶為正常繳存狀態,本人沒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也未向他人提供任何貸款擔保事項的。且所在單位不欠繳住房公積金。二、凡符合上述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申請提取其賬戶內住房公積金:(一)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用于償還個人住房購房貸款本息;(三)用于支付租住住房的
2、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 15%的部分;(四) 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并已正式辦理離退休手續;(五)因工作調動到自治區外或電力系統外單位就業、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六)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七)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照繼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三、 購建、 大修自住住房和提前償還個人住房購房貸款本息,可申請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原則上在購房行為發生一年之內申請辦理。四、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必須真實、合法,任何人不得弄虛作假套取住房公積金。如發現有套取公積金者,除追回提取的公積金外,視情
3、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申請人的違約責任。第二條第二條提取額度及付款方式提取額度及付款方式一、符合第一條第二款(一)至(三)項提取條件的,賬面留存最近一年余額,取至百元位整數。(一)職工購建和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則上依據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等有效證明材料以轉賬方式將資金直接支付到開發商賬戶或建房單位賬戶,不支付現金。(二)職工在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滿兩年后,可申請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一年前的儲存余額, 提前全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額。 提取公積金還貸原則上采取轉賬提取方式直接歸還貸款銀行。(三)職工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部分,指職工租住單位公房或市場商品房按照成本租金標準交納房租。其中房租 15%以內的部分屬于職工應合理負擔的部分,超出 15%的部分可提取住房公積金予以補償。家庭月工資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