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頁 共 9 頁住房保障工作社會監督實施辦法住房保障工作社會監督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完善我州住房保障工作社會監督制度,確保公共住房資源公平合理利用,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州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是住房保障監督體系的組成部分。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應當體現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和效能原則。第三條本州轄行政區內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會監督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行為進行監督。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接受社會監督。法人和其他
2、社會組織、下列公民可作為社會監督代表(以下簡稱監督代表)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社會監督:(一)各級人大代表;(二)各級政協委員;(三)社會公眾及其代表;(四)公共媒體及其代表;(五)各級國土、建設等部門政風行風監督員。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第 2 頁 共 9 頁第六條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主動邀請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住房保障社會監督,既可以委托監督代表參加,也可以另行選派代表參加。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開展一年一次的監督,每年月日為主動邀請公民及其代表監督的接待日。第七條各級人
3、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代表可根據自身業務(職能)和工作特點,對住房保障工作的部分或相關環節進行監督。社會公眾及其社會組織有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工程質量、分配、公示、基礎設施配建、物業服務、收費等進行監督。第八條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鄉(鎮)政府、社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接受社會各界及公共媒體的監督。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保林業、財政、稅務、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統計、公安、監察、審計等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參與住房保障監督工作。第二章監督內容第九條對住房保障信息公開的監督:(一)對本章監督內容涉及的信息公開情況,包括公開的內容是否全面、及時、準確等;(二)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受理、落實監督代表對信息公開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情況;(三)住房保障信息公開的其他情況。第 3 頁 共 9 頁第十條對住房保障政策的監督:(一)擬出臺的住房保障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