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租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一條為解決員工的住房問題,減輕外地員工租房負擔,穩定員工隊伍,特制定本辦法。第二 條第二 條凡因工作關系,經公司調離現住址或非公司所在市戶籍的員工需租房住宿的,由該員工自行申請,經審批核準后始付租房補貼。第三條第三條申請租房補貼,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申請者為本公司正式員工;(二)公司未提供宿舍;(三)非公司所在市戶籍且在當地沒有購買房產;(四)服從公司調動安排去外市縣工作且公司未提供宿舍的。第四條第四條員工配偶在公司所在地有住房的,不得申請租房補貼。第五條第五條租房補貼按以下標準執行:職級職級省會城市省會城市縣市級城市縣市級城市經營
2、班子成員800700部門領導600500普通員工400300第六 條第六 條公司引進的特殊人才,其租房補貼標準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另行決定。第七條第七條租房補貼規定1、夫妻雙方均在公司的,按高級別享受一方補貼;2、其他因住房而產生的費用如:水費、電費、物業費、衛生費、網費、 收視費、 電話費等公司不再給予額外補助, 均由住房者自行承擔;3、公司對員工在所租房屋中出現的任何情況及問題不承擔法律責任;4、 如所租房屋租金低于補貼金額時, 以實際租金為準進行補貼;若租金高于補貼金額時,差額部分由員工個人承擔。第八條第八條申請租房補貼的程序為:(一)員工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租房補貼申請表 ,所在部門認
3、真審核個人情況后,負責人簽字確認;(二)提供租房合同復印件、所租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房主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三)綜合管理部對申請人基本情況進行復核,確定租房補貼標準;(四)總經理審批同意;(五)財務部按審批結果隨工資按月發放租房補貼。第九條第九條員工在工作所在地購買住房的, 在拿到房屋鑰匙三個月后停止發放租房補貼。第十條第十條若員工兼任兩個公司崗位的,租房補貼不能重復申請,原則上在發放工資的公司申請。第十一條第十一條所有補貼人員都應做到誠信,當本人已不符合租房補貼條件時,應及時主動到綜合管理部辦理消除補貼申請的手續,如隱瞞家庭房產情況或提供不真實材料,一經查實,將追繳全部補貼金額,并予以全公司通報批評處分。綜合管理部對租房補貼每半年復核一次,了解補貼人員房產情況。第十二條第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執行。第十三條第十三條本暫行辦法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租房補貼申請表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