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 110 號)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 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第三條第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第四條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省、自
2、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一般規定一般規定第五條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2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
3、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第六條第六條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第七條第七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第八條第八條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第九條第九條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